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执637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3执63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1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85,895.50元和违约金113,696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经执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589.8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龙山路XXX-XXX号306.307室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另,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浙ABXXXX、浙ACXXXX的小型轿车两辆,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上述之外,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证券、车辆、社保、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