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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易乓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659号 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8号宏誉大厦27楼。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乓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368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上海易乓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325元,由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