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4219号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金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叶海。
被告:山东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琅琊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桂菊。
被告:山东田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田瑞。
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
负责人:岳宝强。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旺达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田瑞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