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投润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佰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投润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973号 原告:沈阳佰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78号(1-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菏投润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沈阳佰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投润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沈阳佰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佰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