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521民初58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逸翠园-西安(二期)3幢11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YT1E08。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已减半),保全费1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