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521民初977号
原告:晋城市盛华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城新建东街33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
被告:梁某,男,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
被告: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逸翠园-西安(二期)3幢118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
负责人:***。
原告晋城市盛华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以通过特邀调解员调解被告已将案涉款项5000元全部支付给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盛华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盛华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西安翔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晋城市盛华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