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448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陈大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