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6513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陈大鹏。
原告***诉被告沈阳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宝伟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