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6民初12043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福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雄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