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826民初1649号 原告**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祥源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巨法,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省**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住山**省微山县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巨法、**,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买卖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其生产所需的工业产品,原告多次到被告财务部对帐要款,被告均未还款。现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895322元货款。请求判令:1、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8953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货款是事实,原本存在买卖关系,欠货款数额基本认定。现在因和枣矿集团交接,财务是共管状态,在交接以后应该由七五煤矿的实际所有人支付货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买卖关系,自2015年10月5日至2016年3月1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其生产所需工业产品,共计拖欠货款1977674元,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原告1895322元货款未支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的七五煤矿欠款明细表一组;2、被告物资采购计划表一组(传真复印件);3、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组(加盖公章);4、**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一组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其所需的工业产品,双方的买卖关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工业产品后,尚有1895322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95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8元减半收取109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29元,由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