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81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祥源路。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长梁沟镇南蚕食村。 本院在滕州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的收入2029510.46元; 二、查封、扣押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的价值2029510.4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