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736号
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349651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祥源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973486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大陆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