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209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二区13号楼10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杨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随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智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被告(反诉原告)瀚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瀚海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90000元;2.判令瀚海公司支付智随公司律师费6000元;3.诉讼费用由瀚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智随公司与瀚海公司签署《湘西蜡像馆基础装修多媒体采购合同》,约定智随公司为瀚海公司湘西蜡像馆基础装修项目提供多媒体供货及安装调试服务,瀚海公司支付智随公司合同款150000元。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瀚海公司拖欠付款的,智随公司有权中止合同并主张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合同签署后,智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瀚海公司拖欠90000元款项至今未予结算。
瀚海公司辩称,智随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约定,软硬件联调完成,现场进入试运行阶段,甲方于7日内付合同款25%给乙方,甲方项目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款的10%给乙方,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智随公司仅将设备送至合同地点,未进行安装、联动调试,项目也没有结算完成,因此瀚海公司无须向智随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瀚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智随公司完成项目清单中第一项服务厅项下的第7、8、9小项的制作、安装,第四项贺**南昌起义项下的第7、8、9、10、11小项的制作、安装,安装完成后进行软硬件联调;2.判令智随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合同后,智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智随公司针对瀚海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瀚海公司的反诉请求。瀚海公司以子虚乌有的事由拖延付款时间,属于虚假诉讼,后期费用没有支付是因为股东要清算,存在争议。智随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安装、软硬件调试,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智随公司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7日内应该组织验收,逾期3日不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瀚海公司(甲方、买方)与智随公司(乙方、卖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展厅多媒体集成相关事宜,签订编号为HHCT2019-BW005-F01的《湘西蜡像馆基础装修多媒体采购合同》及附件(项目清单),主要内容为:合同总金额150000元,合同总价包括:(1)乙方应提供本协议项下符合协议及甲方要求的软硬件及辅件费用;(2)乙方应承担安装及技术服务等费用;(3)乙方负责到达到甲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4)乙方运货到地点后,乙方负责卸货,货物的仓储由甲方负责。合同配置及详细参数,参见附件。关于付款方式,甲方将付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关于付款时间,甲方于合同签订日起3日内支付预付款,合同款40%即60000元给乙方,收到款项后乙方组织现场前期部署并安排软件设计与硬件发货;硬件设备到场后安装完成,甲方支付进度款,合同款20%即30000元给乙方;软硬件联调完成,现场进入试运行阶段,甲方于7日内付合同款25%即37500元给乙方;甲方项目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的10%即15000元给乙方;总价的5%即75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于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相关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或书面收据。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并组织前期部署安装。甲方指定的安装地点为湘西蜡像馆。工期自2019年03月26日起至2019年04月20日完成项目安装调试。关于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甲方所供设备,并保证现场环境符合产品安装调试时的必要条件,如因甲方原因无法安装调试,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负责协调装修方,保证合同签订3日内提供符合收货条件的场地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收货,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保管费200元/日。甲方负责提供多媒体程序开发功能,配合乙方给出明确的功能说明。甲方应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7日内组织验收,逾期3日不予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设备以及专用配件到达甲方现场后,交由甲方保管。因甲方原因的保管、运输,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而导致项目出现任何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款项。关于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附件一叙述需求进行展厅多媒体系统开发、集成及安装,在制作过程中,对甲方书面提出的修改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修改的要求进行调整,并交予甲方验收通过。对甲方提出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或制作费用的修改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延期或增项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事宜。如因甲方自行采购部分硬件设备或其它技术服务而出现的质量问题,影响乙方产品运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甲方付清合同全部款项后提供软件的无期限正式版软件。安装现场经理负责培训甲方人员使用操作和调试系统技能。乙方负责全展中控系统的深化设计和施工实施,要求控制系统稳定可靠、操作和维护便利。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质检报告以及其他产品的认证证书。现场制作安装以附件为验收依据,达到双方确认的验收合格标准要求。关于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乙方承诺对其所提供的硬件、软件及集成服务,提供壹年质保,质量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算,代采购设备除外。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通如后,应随即电告甲方处理的意见和措施,并在必要情况下到场维修;若故障是由于乙方原因所致,则乙方必须及时予以修理;若故障并非由乙方原因所致,则可由甲方自行处理,但乙方仍负有协助的义务。关于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甲方履行制作、安装等服务内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付款延期,影响制作及交货时间,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拒绝或恶意拖延付款,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可对甲方追诉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违约金、诉论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安装过程中因指导性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安装过程中设备出现短缺、质量等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若乙方整改不及时而影响安装进度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直接从货款中扣除。验收时根据甲方要求,如质量及安装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的,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的协商期限修改,整改以达到甲方要求。此外,合同亦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瀚海公司向智随公司支付60000元款项,智随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瀚海公司开具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智随公司进行了供货、安装、调试后,陆续向瀚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峰及工作人员催款。期间,双方工作人员就项目整改进行沟通,瀚海公司工作人员王**向智随公司工作人员高玉楠发送整改意见,智随公司将修改后的视频发送给瀚海公司。
2021年12月6日,智随公司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所指派王铭律师及其团队作为本案智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计件收费,共4件,律师费共计15000元。
2021年12月8日,该律师事务所向智随公司开具金额为1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发票。
其余90000元合同款瀚海公司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湘西蜡像馆基础装修多媒体采购合同、照片、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协议等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智随公司与瀚海公司签订的《湘西蜡像馆基础装修多媒体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智随公司是否已完成供货安装调试义务、瀚海公司是否应支付合同余款9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智随公司已经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供货、安装、调试义务,在收到瀚海公司的整改意见后亦进行了修改并发送修改视频,且在智随公司多次催款时瀚海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未提出智随公司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意见,现瀚海公司仅以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整改意见作为证据欲证明智随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常理分析,本院认为,瀚海公司至今未付清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而瀚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智随公司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智随公司要求瀚海公司支付未付合同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应承担其拒绝或恶意拖欠付款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故智随公司要求瀚海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具备合同依据,但《委托代理协议》载明计件收费,共4件,本案属于其中一件,故本院酌情对智随公司主张的3750元部分的律师费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90000元;
二、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750元;
三、驳回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元,由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2元,保全费用920元,反诉费1025元,由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