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2民初638号
原告:江苏海博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海沃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原告江苏海博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博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海博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