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5352号
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成,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朔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慧,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朔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