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1民初42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固堤街道流河二村17号。
被申请人:潍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422.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潍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73422.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