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1900号
原告: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需顺,总经理。
被告:***。
原告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30日,原告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燕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芹
人民陪审员 赵延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