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3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裕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坪县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MA6K67PC5Q。
地址:华坪县中心镇兴隆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坪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2230152769667。
地址:华坪县中心镇兴隆街48号。
负责人:**。
第三人:云南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1580205R。
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区商院路百大.悦***1栋A座2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彝族,系云南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华坪县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云南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后依法追加华坪县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