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29民初130号
原告:字某,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富恒乡。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上江镇中交绿色香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刘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原告字某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陈某、刘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