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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甲公司与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7668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 法定代表人: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云南某丙公司,住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云南某丁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张某某、云南某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张某某、云南某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张某某、云南某丁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1853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另1828元退还原告云南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