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7668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
法定代表人: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云南某丙公司,住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云南某丁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张某某、云南某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张某某、云南某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张某某、云南某丁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1853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另1828元退还原告云南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