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陈巴尔虎旗龙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七居养牛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巴尔虎旗龙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哈达图七一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巴尔虎旗龙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4)内072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提起上诉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作出(2024)内07司救他104号《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准予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