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一分公司与承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826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负责人:***。 被执行人:承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乔某,女,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乔某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8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51767.8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二、2024年3月2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4年4月3日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4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8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