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终6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恒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14附1号16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台港运营保障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上诉人烟台恒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烟台港运营保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3)鲁060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恒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恒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恒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上诉人烟台恒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