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3民初13098号
原告:江苏卓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女。
第三人:南京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卓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南京品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难以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