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24民初25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川藏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滨河大道南段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郡1号楼1**1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川藏铁路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俊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武姣姣
书 记 员 旦增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