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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金华某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1民初7060号 原告:启东市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启东市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某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启东市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市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