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永康市蛟发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2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蛟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州街985号1-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蛟发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12月10日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