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5民初1908号
申请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申请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爱霞
人民陪审员 王亮亮
人民陪审员 申海江
书 记 员 雷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