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738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案外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