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11139号
原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