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73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7387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依法对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申请人以其被冻结的开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0666账户内存款已超过保全金额为由,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开设于上海农商银行的XXXXXXXXXXXXX2662账户、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支行的XXXXXXXXXXXXX0205账户、交通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5486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上海农商银行的XXXXXXXXXXXXX2662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支行的XXXXXXXXXXXXX0205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交通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548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