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738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738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本院实际查封了其名下四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存款已经满足本案的保全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三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的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