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终11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海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