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1405号
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南。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润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中后河中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后书院路书院家园小区,系被告山西润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
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润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晋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明 杨
书 记 员 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