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润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水县嘉峰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润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孟鸿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伟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润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1245.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本院敦促下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