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润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孟鸿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伟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润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1245.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本院敦促下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