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404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5日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院主楼****(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总裁。
被告:北京五十五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层-618
法定代表人:王小葵,总经理。
被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法定代表人:吕强,董事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6-601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五十五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孙 敬
审判员 崔宇航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茂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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