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16229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勇,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院主楼220号-224号(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699252562。
法定代表人:贾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寒冰
人民陪审员 邓享恒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曹玉婷
书 记 员 陈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