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8493号
原告深圳世纪光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加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
被告洛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
法定代表人徐微。
被告深圳洛可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世纪光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列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世纪光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