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与延安云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20160号
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院主楼220号-224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女,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延安云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步行街B4楼2楼202号、204-2号、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宇。
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云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