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68090号
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院主楼220号-224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炳,女,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凯源亿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2层206-212。
法定代表人:张凯。
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可可公司)与被告北京凯源亿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亿界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可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炳、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源亿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可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凯源亿界公司向洛可可公司返还服务费用18000元;2.凯源亿界公司向洛可可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元。事实和理由:洛可可公司与凯源亿界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订立了《【Eye瞄】APP软件维护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凯源亿界公司为洛可可公司提供【Eye瞄】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技术支持服务,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维护费用为18000元;凯源亿界公司确保涉案软件于安卓端及苹果端均能正常下载、安装、使用;确保涉案软件于服务器端正常运行。洛可可公司已经按涉案合同约定向凯源亿界公司支付全额维护费用,但截至2018年8月15日凯源亿界公司始终未提供符合约定的维护服务,涉案软件在各安卓、苹果机型仍无法正常下载、安装、使用,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出现闪退情况。洛可可公司认为凯源亿界公司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凯源亿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举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12月26日,洛可可公司(甲方)与凯源亿界公司(乙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涉案软件维护服务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三、维护内容:1.确保Eye瞄软件(安卓、苹果)能正常下载、安装、使用;2.解决因为安卓操作系统、苹果操作系统升级造成的Eye瞄软件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3.解决问题后将软件提交到安卓应用市场(腾讯应用宝)、苹果应用市场,确保新的软件通过应用市场的审核(如果非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则乙方免责,此时双方需进行配合以便通过审核);4.服务器端Eye瞄软件维护,确保服务器端Eye瞄软件正常运行;5.通常由甲方向反馈问题的消费者收集问题现象,必要时可以由乙方直接向消费者收集问题现象;6.响应时间、解决时间:甲方提出问题后,4小时响应,问题响应后,普通问题在1-2个工作日解决,严重问题在3-5个工作日解决,特殊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时间。乙方以尽可能快的速度来解决问题(节假曰、非正常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需双方协商再议)。四、维护任务:1.软件系统现有模块维护;2.系统运行的服务器软件环境维护;3.系统运行的服务器网络安全环境维护。五、维护方式:1.热线支持,乙方服务人员通过电话向甲方软件的用户提供技术问题解答。乙方提供工作日热线服务支持。2.远程维护,乙方技术人员通过网络远程协助使用甲方软件的用户解决问题。乙方提供工作日远程服务支持。3.技术维护,乙方通过完善甲方软件代码以及其他方式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维护服务内容,解决甲方软件在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升级和新技术推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六、乙方维护承诺: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关于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在当日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保证解除任何问题以及保证应用软件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进行。七、收费办法和合同期限:维护费合计18000元。合同有效期为—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满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提供软件运行维护服务,但双方需重新签署新的服务合同。十、违约责任:1.若乙方提供的维护服务内容、任务、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护内容、任务、方式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为履行委托事项所支出的任何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2.乙方服务中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赔偿。若出现维护软件多次使用故障问题影响甲方产品正常售卖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服务费用,并承担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
洛可可公司主张其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此提交电子付款回单,其上显示洛可可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凯源亿界公司支付18000元,摘要内容为“维护费用-大内咪探APP维护费用—故宫—蔡梦”。付款回单无原件。
为证明凯源亿界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洛可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洛可可公司员工与故宫天猫客户、其公司线下客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以及部分群聊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截图显示部分客户反映涉案软件下载后无法打开、无法使用、闪退的情况,聊天记录时间为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上述聊天记录内容均无法当庭勘验。
2.洛可可公司员工与凯源亿界公司员工的微信群“故宫猫项目交流群”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截图显示洛可可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开始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一直就涉案软件在部分机型无法安装、使用以及出现闪退的情况在群聊中进行沟通要求解决。群聊中有名为“张凯”的微信号。上述聊天记录内容均无法当庭勘验。
3.标题为《LKK故宫猫UNITY源码》的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系郝春燕(邮箱为xxx)于2017年12月5日发送给admin(邮箱为xxx)的邮件,邮件内容显示:“附件是故宫猫源码和相关文档,账号信息请特别注意保密。由于我们的是AR项目,代码是由UNITY+高通vuforia开发(安卓版本和IOS版本),所以请开发工程师使用对应的开发工具进行开发。另外,由于项目是1年半以前的了,一些库文件可能需要更新(如高通的库,阿里百川的库),这些就直接到官网上下载并适配就好。代码也可能需要针对新的开发工具进行适配。上述邮件内容无法当庭勘验。
4.标题为《邮件回复-关于大内咪探修复》的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截屏系从姜彦邮箱(邮箱为xxx)中查看,系郝春燕(邮箱为xxx)于2018年7月10日发送给admin(邮箱为xxx)的邮件,抄送人包括姜彦。邮件内容为附件“邮件回复”,回复内容为:“hi张凯,根据你上次回复的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做如下答复。你方上次反馈的内容:现在app存在的问题:1.图片上传的服务器访问不了;2.分享功能未完善;3.购买功能未完善;4.地区语言功能未完善;5.推送功能未完善。以上功能不完善不能编译,造成无法打包上传,双方合作的内容为我完成维护app,双方合作内容没有涉及到以上功能开发的事项,以上功能开发需要周期比较长。回复如下:首先,以上五个问题,4、5项在app中根本没有存在这两个功能,所以不存在维护工作;其次1、2、3项问题,是app本来有的功能,在开发时也提供了你们源代码,所以不涉及重新开发,仍然属于维护工作,如果我方没给你提供源代码,可以认为是开发工作。最后,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因你方迟迟未完成维护工作对我方造成的损失1)故宫天猫旗舰店及线下销售渠道不断有投诉,现在还在处理当中;2)故宫toB渠道的项目单有整体退货。以上损失还在持续发生中。再次强调一下我们合作的过程:在接项目前我方与你方明确的是,可以维护就接,维护不了就不要接,以免造成后续不必要的麻烦,也将源代码给到你方供查看后台,你方看了也明确表示没有问题可以维护,然后才签的合同;合同签订后,APP出现的问题你方一直未解决,而且经常性不做反馈,合同期是2018.1.1-2018.12.31,现在过去将近7个月了,还丝毫未解决。我方无法继续等待你方维护,事情逐渐恶化当中,基于目前情况,本着双方初始都是友好合作意愿,我方不予追究造成的损失和中间耗费的时间与沟通成本,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费用解决此事,你方退回我方一八成的金额,即16000元,双方结束合作。如同意上述协商条件,请回复,谢谢!”后郝春燕又于2018年8月21日再次发送邮件给admin,邮件内容为:“hi张凯,距上次邮件已经有一个多月时间了,你方一直未反馈。”庭审中,持姜彦的用户名及密码进入该邮箱,能够查看上述两封邮件,与截图内容一致。
洛可可公司据此主张凯源亿界公司未按涉案合同约定确保涉案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在其反馈涉案软件问题并进行催告后一直未予解决,未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维护义务,已经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根据涉案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第二款的约定,洛可可公司可以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凯源亿界公司应返还服务费用并承担服务费金额20%的违约金。经询,洛可可公司明确表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由于相关同事已经离职,原始载体已经无法当庭勘验。
洛可可公司另提交了《合同解除通知》及邮寄快递单、标题为《解除通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主张其已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凯源亿界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其中《合同解除通知》提及:凯源亿界公司在收取维护费后,至2018年8月市始终按照涉案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维护服务,涉案软件始终未能正常稳定运行。由于洛可可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形式催促凯源亿界公司妥善履行涉案合同的义务,但凯源亿界公司一直未妥善履行,故根据涉案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的约定解除涉案合同,要求凯源亿界公司于收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按第十条第一款的约定返还服务费1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600元。落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邮寄快递单有“张凯”签字。
洛可可公司另表示,由于涉案软件一直无法正常运行,其于2018年8月16日另行委托了第三方公司进行维护,并支付了20988元。
凯源亿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洛可可公司提交的《维护协议》、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电子邮件、解除通知、快递单等予以证明,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洛可可公司与凯源亿界公司订立的涉案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洛可可公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针对洛可可公司提出凯源亿界公司未提供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涉案软件维护服务,已经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洛可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且洛可可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上述聊天记录无法当庭勘验,该部分证据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不应予以采信;其次,上述聊天记录中用户反馈涉案软件无法正常下载、使用等情况的时间为2017年3月到12月,显然在涉案合同约定的维护期间外;再次,洛可可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虽部分可当庭勘验,但无法确认收件人的身份,本案中亦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该收件人与凯源亿界公司相关;最后,仅凭洛可可公司提交的《合同解除通知》及邮寄单无法证明凯源亿界公司的违约行为。综上,在洛可可公司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凯源亿界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院对洛可可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对其要求凯源亿界公司返还涉案合同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凯源亿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莉莎
审判员 尹 斐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