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捷峰联合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民初28563号
原告:北京捷峰联合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419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院主楼220号-224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捷峰联合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捷峰联合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捷峰联合市场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捷峰联合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北京捷峰联合市场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 阁
审 判 员  胡晓霞
审 判 员  乔 迪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杰
书 记 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