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811号
原告红品晶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腾丰大道176号A栋、B栋、C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2750380。
法定代表人林朝阳。
委托代理人胡乐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小燕,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洛可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7栋、6栋1层、11栋5层,组织机构代码550322784。
法定代表人张健辉。
被告北京洛可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院主楼220号-224号(德胜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9925256。
法定代表人贾伟。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红品晶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品晶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3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40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美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