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芬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恢7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628号车间二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方国华。
被执行人:东莞市芬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方中元美广场B座5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良。
被执行人:王喜良,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本院在执行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芬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喜良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以重新收集财产线索为由,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20执恢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欢
审判员 胡 双
审判员 王飞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蓉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