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910号
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经理。
被告:长春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重亮,总经理。
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长春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0.00元,退回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