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4352号
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工业园区铁塔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迟,吉林孺子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民,总经理。
被告: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以东、湛江路以南A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戴敬尧,经理。
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赵洁、张雷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