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80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三道村,法定代表人:唐美华;
申请保全人:远文友,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李剑锋,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圣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塔路1617号,法定代表人:谷晓光;
申请保全人:刘殿辉,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保全人:赵伟,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申请保全人:李宝勇,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程延志,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保全人:刘春英,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保全人:长春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银达小区,法定代表人:施丛林;
被保全人:李振福,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保全人:杨恢,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陈辉,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保全人:韩桂华,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保全人: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住长春市卓越大街881号,法定代表人:姜云红;
被保全人:窦浩宇,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法定代表人:付明刚;
被保全人:吉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法定代表人:窦浩宇;
被保全人:张树才,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远文友、李剑锋、吉林省圣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殿辉、赵伟、李宝勇与韩桂华、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窦浩宇、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树才、程延志、刘春英等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59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16539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165398.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吕同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