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民;被执行人: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玉。
关于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