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96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工业园区铁塔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唐美华;
申请保全人:**,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
申请保全人:包山,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于耀栋,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保全人:长春众德威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3177号,法定代表人:殷淑艳;
申请保全人:王浩然,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申请保全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白雪莉;
申请保全人:王丹峰,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
申请保全人:张鉴,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保全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保全人:力嘉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12888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全;
被保全人:刘成明,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洪明一,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保全人:赵洪梅,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新庄镇兴盛村;
被保全人:刘金龙,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新立镇康甲村;
被保全人:姜道泽,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李重亮;
被保全人:吉林省企业经济研究所,住长春市上海路建设大厦17楼1705室,法定代表人:张颖辉;
被保全人:张颖辉,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桐乡市半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虹桥村慈云路988-1000号,法定代表人:姜再新;
被保全人:姜再新,男,1981年1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王晓伟,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包山、于耀栋、长春众德威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王浩然、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丹峰、张鉴、***与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企业经济研究所、张颖辉、桐乡市半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再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13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613943.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6613943.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景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