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317号
申请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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