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4206号
申请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0727.78元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
***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727.7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60727.78元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824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李 杜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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